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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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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浙江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0-21日;补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28-30日;考试时间2017年5月13日至1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会〔2016〕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14号)精神,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方式,定于2017年5月举行。现将考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13-16日举行,共4天,8个批次。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5月13-16日 (共4天,8批次) |
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日期及注意事项
浙江省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10-21日;补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28-30日,请广大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或补报名。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的方式,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原则进行。请考生在报名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实名注册。在报名期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财政厅”,再点击“浙江会计考试报名”按要求进行报名及缴费;或直接进入“浙江会计考试报名”系统(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按要求进行报名及缴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成功缴费的,视同放弃考试报名。因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将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相关信息,在外网报名系统进行自动审核。
对自动审核未通过的人员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属于“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驻浙各部队会计人员,请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于报名截止日前的工作时间,前往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地(驻浙部队为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部门,变更其相关信息,才能成功报名。
(三)考务费用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40元。考务费和考生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等相关费用由考生在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缴纳。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的规定,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考场统一设在各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自建考场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较多的市,经省会计考办同意后可以设若干分考点)。
(二)已通过网络报名及缴费的考生,在考试前10天开始至财政部规定的截止时间止,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财政厅”,再点击“浙江会计考试报名”或直接登录“浙江会计考试报名”系统(网址:http://kjbm.zjczt.gov.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实行机器读卡评卷。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号)中关于“成绩查对可以查纸质试卷人工评阅中有无漏评及计分、合分误差,不查主观题评卷宽严;除零分、缺考和违纪违规等特殊情况外,不查客观题读卡评卷和主观题网络评卷的试卷”等规定,我省对全部都是客观题读卡评卷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不予受理。对零分、缺考和违纪违规等特殊情况的成绩查对申请,有关考生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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