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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来源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单位: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参见附件《山西省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
登记学分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会计之星”网站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当年度学分登记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晋财会〔2018〕43号)所列各项禁止行为。
(一)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会计之星”网站或各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所登记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在培训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
七、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附件:
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doc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0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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