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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财政局
来源
枣庄市财政局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省驻枣单位: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20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先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或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进行信息采集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省市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社会团体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各区(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积极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其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 根据《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确定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我市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供应商,各区(市)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可使用市局确定的网络培训服务机构,依据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也可自行确定。市直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须从市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注册学习网址:http://sczj.zaozhuang.gov.cn/,点击“会计服务”进入“继续教育平台”),时间为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12月15日。
3.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组织面授培训前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且未经审核的,所属地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不予认可和登记。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我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会计人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12月15日。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区(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组织市直和区(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区(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 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
(三)各区(市)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3 月 1日
原文地址:http://sczj.zaozhuang.gov.cn/zwgk/xxgkml/tzgg_133/202103/t20210301_1167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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