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
青海省财政厅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青财会字[2019]1001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1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
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会计法》以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 1001 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请各地区、各单位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参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今年继续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课程作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安排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课程内。
三、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 ]269号)要求,2021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须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不少于135 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分)。
四、根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 1001号)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各市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并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培训课程。
五、2021 年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课程已开通,全省会计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请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的课时.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课时要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联系地址: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 0971-3660215
2021年7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qhkjw.gov.cn:8080/qhcms/contents.jsp?channelId=DCB174A8DD4C2DA7&contentId=69F82F489E1CB101
责编:zp032348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