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
2018年12月10日,W市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纸质商业汇票用于支付货款,收款人为乙公司。12月11日,甲公司向开户银行P银行申请承兑,P银行受理申请。P银行审查相关资料后给予承兑,但未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日期。2019年3月11日,汇票到期,持票人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银行收取汇票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签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的是( )。
A.出票人甲公司签章
B.收款人名称乙公司
C.付款人名称P银行
D.出票地W市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2.P银行受理该汇票的承兑申请时,应当办理的事项是( )。
A.审查甲公司的资格、资信、合同等
B.收取承兑手续费
C.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登记汇票承兑信息
D.向甲公司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2)选项B;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3)选项C;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4)选项D;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3.该汇票的承兑日期是( )。
A.2018年12月10日
B.2018年12月11日
C.2018年12月12日
D.2018年12月13日
【答案】D
【解析】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乙公司委托Q银行收取汇票款项应当办理的事项是( )。
A.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
B.在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
C.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乙公司
D.在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确定的金额
【答案】ABCD
【解析】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资料二】
甲餐具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收购原木并领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33 9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52元。
(2)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次性餐具。8月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8月3日预收全部含税货款113 000元,另收取包装费3 390元;8月15日和8月25日各发出50%的餐具。
(3)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17 100元,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9 900元。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扣除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33 900÷(1+10%)×10%
B.33 900×10%
C.(33 900-452)÷(1+10%)×10%
D.(33 900-452)×10%
【答案】B
【解析】(1)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52元”不需要减除,选项CD排除。(2)选项AB: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33 900元)×10%。
2.甲餐具生产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次性餐具,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8月3日
B.8月25日
C.8月15日
D.8月1日
【答案】BC
【解析】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甲餐具生产厂当月销售一次性餐具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113 000+3 390)×13%
B.113 000÷(1+13%)×13%
C.(113 000+3 390)÷(1+13%)×13%
D.113 000×13%
【答案】C
【解析】(1)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税,选项BD错误。(2)
“113 000元”为含税货款,“33 90元”亦为含税金额,均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A错
误,选项C正确。
4.甲餐具生产厂当月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17 100÷(1-5%)×5%=900(元)
B.(39 900+17 100)÷(1-5%)×5%=3000(元)
C.(39 900+17 100)×5%=2850(元)
D.17 100×5%=855(元)
【答案】B
【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39 900+17 100)÷(1-5%)=60 0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0 000×5%=3000(元)。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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