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6】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 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 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100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贷:应收账款5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1150
贷:应收账款111150
(四)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增加“库存商品”;二是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例5-9】甲公司在2007 年3 月18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 元,增值税额为85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 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7 年3 月27 日支付货款。2007 年7 月5 日,该批商品应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 年3 月18 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6000
贷:库存商品26000
(2)2007 年3 月27 日收到货款时,发生现金折扣1000(50000×2%)元,实际收款57500(58500 一1000)元:
借:银行存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58500
(3)2007 年7 月5 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借:库存商品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6000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5—11】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 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 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 元,款项已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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