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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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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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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网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_第2页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天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络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 (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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