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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来源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全面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会计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1、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2、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1、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3、完成当年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承担相关培训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保障会计人员在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检查、考核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发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具体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组织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审编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及选择认定,负责对中省直单位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选择认定,指导监督及考核评价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制定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细则、方案等,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信息审核、登记、确认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选择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参加当地财政部门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时间、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习年度),培训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按照会计人员的类别、单位性质及行业特点分别设定。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经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
(五)参加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和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七)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教学方式方法要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其培训学习的主要方式有:
(一)网络教育。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试)等均在网上进行。
(二)面授教育。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试)等按当地财政部门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办理。
(三)集团化教育。选择参加集团化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选择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跨区域的集团、行业继续教育的申请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四)视同完成教育。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和省会计高端(领军)人才班培养(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2、参加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师资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经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4天以上)培训。
5、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生,并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8、独立承担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结项的,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写作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作者。
10、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作者。
11、参加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12、省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根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参加网络、面授和集团化继续教育的,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0学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一)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且完成规定90学分的,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其学习结果。
(二)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和集团化继续教育学习且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完成规定90学分的,由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考核(考试)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确认,录入到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选择视同通过继续教育,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登记确认,并录入到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和面授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90学分后,省财政厅将其学习结果直接登记录入到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五)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学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查询或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会计人员任用、晋升职称、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证明材料。
第五章 师资、课程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现代教育培训理论。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管理与教材建设,要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课程和教材实用性的开发,逐步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及教材体系,不断丰富课程内容,保证质量,以适应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发和编写培训教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教材以电子书形式免费发给会计人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各类培训课程及教材。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网络培训机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会计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分为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一)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标、备案制等方式选择认定,与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全面考虑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教学规划、师资力量、培训课程、教学质量、服务效果和收费标准等基础上,确定教学实力强、质量高、服务好、价格低和管理严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名称、培训范围、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接受广大会计人员的监督。
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向全国选择认定。
(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确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在国内及省内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中介服务等机构中选择认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课程录制、播放、投影仪等机器设备),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专职或兼职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队伍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干校、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健全师资库。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学习、考核或考试结果如实反馈或出具会计人员参加完成继续教育的信息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传送到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对提供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七章 考核、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会计人员参加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对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不能聘任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管理。
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晋升职务(职称)、先进会计工作者及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会计诚信档案管理。
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将其纳入会计诚信不良记录。对连续五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视同放弃从事会计工作,不再作为会计人员管理,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对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保留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资格;对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评价结果为一般、较差或会计人员满意度不高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终止合作协议和取消继续教育备案资格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3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吉财会[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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