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泰州市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泰单位的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5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也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年度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形式
201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支付方式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网上培训机构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电话:400-900-5955),新学员另行注册。
四、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以下四类:一般企业类、金融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农村基层类。
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学员修满规定必修课学时后,网上申请预约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
五、继续教育考试方式
集中考试:考试为现场集中考试,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选择的各地区考点组织实施,各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将由财政部门定期导入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考试时间自2018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12月20日结束。
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每年限一次),补考时间自2018年12月26日开始至2018年12月27日结束。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泰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减免条件的会计人员可持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详见《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减免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10月11日
泰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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