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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
来源
省会计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考试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全国会计考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会考(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科目及范围
(一)复核科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
(二)复核内容
1. 答卷信息是否存在异常;
2. 主观题是否经过两评或两评以上;
3.主观题各小题得分合成是否无误;
4. 中级资格考试考生主、客观题合成的考试成绩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布的是否一致;
5.高级资格考试考生考试成绩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布的是否一致;
6.是否有违纪或其它异常情况。
超出上述范围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于复核范围。
(三)复核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组织专人进行,不向考生提供查阅试卷、标准答案、重新评阅试卷等服务。
二、申请时间及程序
成绩复核申请时间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布成绩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应于规定时段内工作时间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的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填写《湖北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单》(表样附后),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每名考生只能申请一次成绩复核,申请科目仅限当年已报考且未通过科目,科目数量不限,并从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和电话告知中自行选择一种复核结果反馈方式。
县(市、区)考试机构汇总复核数据后报市(州)考试机构,市(州)考试机构应于当次考试复核申请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核的汇总数据报送省会计考办。
三、组织复核及反馈
省会计考办收到报送的复核申请数据后,组织专人对考生提出的申请逐一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请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考试机构反馈复核结果。市(州)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相关县(市、区)考试机构。
反馈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和电话告知。除选择电话告知方式的考生外,受理申请的考试机构应当依据上级复核结果制作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反馈内容包括考生相关信息、科目、各小题具体分值及复核结果等。
反馈时应保留相关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复核仲裁及处理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所属市(州)考试机构受理,经省会计考办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仲裁组复查,仲裁组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作出结论后,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试题实行全客观化,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通过计算机自动判分,除已参加考试但成绩为零分或缺考这两种情况外,复核后不受理仲裁申请。
对复核和仲裁中发现的问题,由省会计考办依规进行报告、处理。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对出现问题并负有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湖北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单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czj.jingzhou.gov.cn/bmdt/kjzl/kjfu/202106/t20210604_6068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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