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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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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5号)精神,经请示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湖北省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当地疫情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湖北省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020年7月6日

  附件:湖北省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北考区疫情防控及考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管控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强化市州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应对会计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工作专班,积极协调卫健、疾控、公安等部门力量,落实标准化精准防控要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防控措施到位、投入保障到位、督查落实到位,确保年度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条 细化工作流程,落实防控举措。各市州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州考试机构)要结合本地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精准防控方案,做到清单化、流程化、具体化,精准管控,及时化解组织考试中疫情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条 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考试秩序。各市州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考点、考场和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条 防疫人员配备。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配足监考人员的同时,每个考点增设1名防疫副主监考。由财政部门正式干部担任,专门负责考点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考中承担流动巡视职责,做好各类突(偶)发事件的处置。清洁消毒人员、医务人员、后勤安保等工作人员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按要求配备。

  第六条 防控物资准备。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的准备,健全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消毒产品的管理,配置医疗垃圾桶,加强化学消毒剂等物资的安全存储和使用管理,严防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

  所有考试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场至少应配备1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额温枪、喷雾器材、防护设备等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按要求配备。

  第七条 考生防疫要求。考生参加考试应满足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检测低于37.3度的要求。对持有的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持有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身份证,或具有高、中风险等级地区以及境外旅行史的考生,要开展两次核酸检测或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证明检测,必须留够14天以上医学观察,并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工作人员防疫要求。各市州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遴选,适当增加应急备用人员。遴选工作于考前1周完成,要求无新冠肺炎病史、隔离史和接触史,无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境外旅行史,且考前14天内未离开湖北省。对提供相关健康材料不全面、不准确的人员,考前7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工作。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工作人员,要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考试区域清洁消毒。各市州考试机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在考前对考试相关区域,包括通道、门把手、桌椅、厕所、楼梯、空调系统、考试机房、设备等进行彻底清洁。考试及考前系统测试期间,考生及工作人员不应使用电梯。

  考前一天完成系统测试和清洁消毒工作后,即行封闭考场、考点。考试期间,应增加对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每科考试前做好考场机位、设备、通道等区域的清洁消毒。考场空调要按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要求进行清洁、使用和管理。

  清洁消毒时应严格防止清洁液等进入机箱、键盘、电插座等处产生短路和火灾隐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采购专业的病毒消杀服务,做好考试区域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条 疫情防控培训。各市州考试机构应组织对全体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防控方案和考务管理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同时邀请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常识和要求进行全面辅导。培训开始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应急防控演练。要组织开展考试疫情防控演练,重点加强对入场时间节点的把握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要点的掌控,结合考点设置、考场分布实际情况设立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清洁消毒区、留观室和考生通道等,切实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开始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入场区域布置。在考点周边设立警戒线,扩大警戒区域范围,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生通道用警戒线布置,左右距离1米,前后间距1米,前后用不同颜色胶带在地面标记,通道分段设置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清洁消毒区,各区域视天气情况可做遮雨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凉棚,供待检和复检人员等候时使用。

  第十三条 入场体温检测。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入场时应自行佩戴口罩。考生进入体温检测区后,由工作人员持测温枪进行体温检测,所有人员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下一区域。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应退出体温检测区,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劝其退出考试。

  考生体温检测时间在开考前45分钟开始,考试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在开考60分钟以前进行

  第十四条 入场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不得以防疫为由拒绝接受身份验证。监考、巡考和技术保障等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应佩戴省会计考办制作的专用工作吊牌,其他无关人员应禁止入内。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佩戴口罩。除按监考人员要求进行身份验证时应摘除外,提倡考生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全程佩戴口罩。

  第十六条 考生退场。开考90分钟考生开始交卷退场后,防疫副主监考应组织考生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聚集。

  第十七条 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中突发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监考人员立即要求其佩戴口罩并迅速报告考点;

  (二)防疫副主监考组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带离考生至留观室;

  (三)防疫副主监考组织考点医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或伴有咳嗽、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经医务人员现场核实、诊断并决定是否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四)视情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五)考点医疗防控人员做好相关区域的消毒;

  (六)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处置情况,并经考点防疫副主监考和参与诊断的医务人员共同签字,相关情况同时报省会计考办;

  (七)如有考生或工作人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相关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应立即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密切接触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 各市州考试机构要把疫情防控和考试安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考务工作实际,科学精准制定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细则和应急预案,报本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资格考试防疫经费保障,配足配齐疫情防控设备、物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督查和过程督导,对在考试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诿拖延、擅离职守、隐瞒实情、漏报谎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启动,于2020年9月12日结束。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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