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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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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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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社局2015年遵义初级会计师证书领取通知

  关于领取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资格证书的通知

  2015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即将由省人社厅下发到我院,为方便考生能及时领取到资格证书,现将办理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发放范围

  在遵义市报名参加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2015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和参加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合格,在去年领证时间内未按时领取证书的考生。

  2、发证日期

  ①第一段发证日期:

  2016年4月5日、4月7日、4月12日、4月14日,这四天的(下午14点30分—16点30分)为发证时间;

  ②重要提醒:4月15日至4月25日,我院要组织全省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招考的笔试工作,为保证顺利完成考试任务,我们将会在此时段停止发证,请考生掌握资格证书何时该发放,以避免出现领不到证书的情况发生。(再次提醒:4月15日—4月25日时段内一律不发证)

  ③第二段发证日期:

  2016年4月26日—11月30日(每周二、四下午)发证时间:14点30分—16点30分。

  注:在以上两段时间仍未及时领取资格证书的考生,请于之后每年5月5日—11月30日的每周二和周四下午(14点30分—16点30分)前来复审资格领取证书。

  3、有关要求(复审通过后当场发证)

  ①领证考生需备齐《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年检)、有效《居民身份证》(三样均要求原件),到遵义市人事考试院复审,通过审核后再领取“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

  ②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和“代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③我院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和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文件的相关要求(详见下面的附件2和附件3),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发放资格证书和登记表,复审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未备齐办证资料的,待资料齐全复审后再发放资格证书。

  4、注意事项

  《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考试档案保存,领取后由个人如实填写并送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妥善保管,切勿损坏、遗失,如损坏和遗失人社部门一律不补发。

  5、发证地点

  遵义市人事考试院(银河西路遵义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五楼)

  详细地址:从老城出官井南隧道下行往桃溪寺方向约1200米,桃溪加气站斜对面。

  乘车路线:20路公交车(高桥—温州路—保利未来城)出官井南隧道后到“人才市场站”下即到。

  咨询电话:0851—23163875

  附件1:授权委托书(模板)

  附件2: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解答

  遵义市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本人因XXXXXXXXXXXX原因,不能亲自领取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证书(含相关资料),特请被委托人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领取,对被委托人的代领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和被告知的内容,本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被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解答

  1、问: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尚未办妥申领手续,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不能。根据全国考办规定,报考人员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问: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怎样计算?

  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截止到报名年度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年限的截止日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3、 问:关于“会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应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时间。

  (2)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3)根据财政部2013年3月18日《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规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般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4、问:会计从业资格证与现工作地不一致的,在哪里报名参加考试?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能否在遵义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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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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