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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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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7年初级会计师证书领取时间|地点|材料

广西2017年初级会计师证书领取时间|地点|材料

  根据《广西省财政局2017年初级会计师证书领取通知》中,明确指出广西2017年初级会计师证书领取时间为2018年4月3日至4月30日。

  在广西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考后资格审查,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由人社部门制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发中直、区直驻邕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资格证书,考生报名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市、县(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

  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请2017年度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考后资格审查人员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

考区

考试管理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区本级

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

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1楼

0771-2863505

南宁市

南宁市财政局

建政路3号南宁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

0771-5622351

柳州市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潭中东路12号柳州市财政局服务大厅(市财政局正门东侧)

0772-2815109/2857227

桂林市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西城路33号

0773-2820879/2800063

梧州市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99号红岭大厦2528室

0774-3824263

北海市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9号财政局附楼一楼会计管理科

0779-3035692

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财政局

港口区西湾广场北路市财政局后楼4楼会计管理科

0770-6102328

钦州市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一楼会计管理科(钦州市银河街125号)

0777-2832650

贵港市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金港大道902号贵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0775-4560590/4564175

玉林市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建安街1号玉林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0775-2689705

百色市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财政局(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7号)

0776-2823468

贺州市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贺州大道5号

0774-5135538

河池市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金城西路25号市财政局四楼会计管理科

0778-2285833/2288832

来宾市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盘古大道西69号来宾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0772-4236385/4233206

崇左市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崇左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108室

0771-5962650

  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的原件经现场核对后退回,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二)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表格”,详见附件1)1式3份, 考生可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资料下载”模块下载。表格“照片”栏需上传与考试报名时的同底彩色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与本人填写的基本信息一同打印。考生有工作单位的,需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所管辖县(市、区)财政局报送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片是否与初级职称证书照片为同一底片,相片清晰度是否合格。并于2018年5月11日前把经过审核的表格和未通过考后资格审查人员的证书提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交表格和证书时,请一并提交附件2(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的内容不限于模板所列内容,任何需要说明的情况均可进行说明,包括对于证书办理流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收到材料后,与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信息核对,在表格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将加盖印章的表格发回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给办证人员。

  凡未在上述时间及时递交材料影响证书领取的,请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联系补办事宜。

  证书遗失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新证办理流程;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每年安排2次遗失补办集中办理,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遗失补办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遗失补办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自拟的遗失补办申请,简要说明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提出申请补办的要求,由工作单位盖章或另附单位证明材料;

  2.在地厅级以上报纸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并附报纸原件;

  3.取得职称时《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电子版白底彩色照片,像素295×413,尺寸2.5×3.5厘米(1寸),照片格式为JPG或JPEG。

  5.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于办证人员较多的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快办证流程,经报告所属设区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直接携带收集的申请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办理用印手续。

  附件:1.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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