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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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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福建省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门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可折算为90学分;
(十)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十一)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其学分计算方法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事先将继续教育方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将统一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实时对接到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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