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选题]在以下出版社中,属于中国共产党创办的出版发行机构有( )。
A.北方人民出版社
B.新青年社
C.北新书局
D.生活书店
E.解放社
参考答案:AE
参考解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出版活动;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也是党最早的出版机构所在地。1920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设立新青年社,出版《新青年》杂志。该杂志1915年创刊,原名《青年杂志》,从第二卷起开始改名《新青年》;它原由上海群益书社出版,1917年迁北京出版,1920年9月又迁回上海出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新青年》一度成为党的机关刊物。新青年社还出版《新青年丛书》,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
1921年9月1日,中国共产党决定在上海成立正式的出版机构人民出版社,由当时担任党中央宣传主任的李达亲自主持。人民出版社成立后,即以出版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为己任,制定了出版《马克思主义全书》、《列宁全书》和《康明尼斯特丛书》(即《共产主义者丛书》)的计划。虽然由于反动派的迫害而致使出版计划未能全部完成,但这是我国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地系统出版马列主义著作,开拓了出版业的新领域。
由于反动派的镇压,中国共产党的出版机构往往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存在的时间也较短。历史上在国民党统治区先后出现的由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出版机构主要有:上海书店,1923年11月成立于上海,由毛泽民负责,1926年2月3日被军阀孙传芳查封,3年中出版图书30余种;长江书店,1926年11月成立于武汉,由瞿秋白负责。此外还有无产阶级书店(1928-1929,上海)、华兴书店(1929-1931,上海)、北方人民出版社(1931-1932,河北保定)。这些出版机构虽然存在时间很短,但它们的出版物因宣传新思想而在群众中广为传播。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和解放区的图书出版,始于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当时设在江西的苏维埃政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出版过报刊、书籍以及民众文化补习课本。据不完全统计,有刊物70余种,如《少年先锋》、《红色》、《青年实话》、《红星报》;图书200种左右,如《共产儿童读本》、《中国苏维埃》、《列宁主义概论》等。1933年8月,在川陕革命根据地成立了12家出版局和工农书店,出版《共产党》、《斧头》、《红旗》等报刊。“西安事变”以后,党中央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于1937年1月组成了由党的总书记张闻天及秦邦宪等人负责的中央党报委员会,统一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党的新闻出版工作在陕北根据地得到迅速发展。1937年4月,中央党报委员会创办解放周刊社,该社的发行科以新华书店名义对外联系,并发行《解放》周刊。1938年设立解放社,出版《列宁选集》及一批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至1939年8月,即发行新书98种。1939年6月,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出版发行部,以加强革命书刊传播。同年9月,新华书店作为独立建制单位正式成立,随即迅速在其他敌后根据地陆续建立地区总店和分支店,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分支店发展到735家。各大解放区的新华书店总店由中共中央局宣传部领导,承担本解放区的书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任务;分支店一般承担发行任务。此外,八路军、新四军、各抗日民主根据地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各野战军,都有各自的书报出版机构,如战时出版社、大众日报社、江淮通讯社等。
解放区的出版机构在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出版了大量革命书刊,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它们还把许多书刊通过在国民党统治区开办的书店、出版社传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为中国的革命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各种方式领导设在国民党统治区的民营进步出版机构,积极出版了大量宣传抗日、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进步书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营进步出版机构中,最有影响的是生活书店、新知书店和读书生活出版社。
生活书店1932年7月由邹韬奋创办于上海,其前身是《生活》周刊社。一起参与创办的还有胡愈之、徐伯听。生活书店出书范围很广,内容包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以及哲学、经济、历史、地理、自然科学、文学艺术等各个门类。先后出版《大众生活》、《太白》、《新知识》等期刊29种,出版图书1000多种,丛书20余种。生活书店的优质服务深受读者欢迎,又由于有二套完整的民主管理体制,经营良好而业务拓展,在各地广设分店,形成规模经营。为保护书店不被国民党破坏,生活书店还在上海成立了一批化名的出版机构,如远东图书公司、兄弟图书公司、骆驼书店等。生活书店的创办者邹韬奋,是中国革命知识分子的卓越代表,是出版工作者的模范。他在出版战线上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贡献了一生,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
新知书店1935年由钱俊瑞、徐雪寒、薛暮桥等多人创办于上海,出版图书约400种,期刊10种。读书生活出版社由艾思奇、郑易里出资,邀黄洛峰于1936年在上海创办,以出版大众哲学读物和期刊《读书》而闻名。
三家出版机构于1948年在香港合并,成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多选题]“一号多用”主要表现为( )。
A.“以书代刊”
B.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
C.“以刊代书”
D.多卷本丛套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E.多卷本丛套书在只有一个总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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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选题]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主要包括( )。
A.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
B.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出版物
C.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
D.引导时尚,反映潮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出版物
E.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物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与出版有关的奖励措施;
1.《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出版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一规定从内容上明确了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范围,体现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导向。这就意味着,出版单位要把具有这些内容的优秀出版物作为出版的重点,优先予以安排;出版行政部门应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给予支持,包括利用各种有关资金给予资助、补贴,在出版物评奖中予以倾斜,等等。
2.党、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优秀出版物以及为发展、繁荣出版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譬如:评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一本好书奖”,评选“国家图书奖”和“中国图书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在全国出版单位年检的基础上评选优秀出版单位、良好出版单位;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每两年评选一次“百佳出版工作者”,每两年评一次“韬奋出版奖”,等等。
4[多选题]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A.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B.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CDE
参考解析: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5[多选题]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A.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B.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C.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6[多选题]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中几项比较特殊的制度主要有( )。
A.出书后的评审制度
B.特殊图书外审制度
C.各学科的交叉审读制度
D.选题报请审核备案制度
E.专家通读及专项检查制度
参考答案:BCE
参考解析: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图书是出版社的产品。它的质量好坏、高低,主要取决于出版社的各个生产环节,因而出版社的质量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对出版社质量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的则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出版社都须坚持执行的图书质量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八项,另外还有几项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制度。
1.选题集体论证制度
图书质量首先来源于选题质量。建立选题集体论证制度,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共同把好选题关。关于选题集体论证的具体做法,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第二节。
2.选题报请审核备案制度
(1)每年拟实施的选题,要列入年度出版计划按国家规定申报备案。
(2)重大选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关于选题申报备案制度的具体做法,详见本书第三章“出版行政管理”。
3.三级审稿责任制度
三级审稿责任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审稿制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第四节。
4.责任编辑制度和编辑持证上岗制度
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加工整理(包括督察助理编辑或其他编辑的加工质量)和校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还要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还要负责对整体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可以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因为编辑在保证图书质量上具有关键的作用,所以,编辑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来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5.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要配备足够的具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工作。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并至少通读一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出版社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据付印清样输出的胶片必须经过核对。关于这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五章“书刊校对”。
6.出书后的评审制度
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出版专业高级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及其责任者作相应处理。
7.其他几项制度
上述各种制度是各出版社在任何时候都应执行的,具有普遍性。此外,还有一些个别性的、在某些较特殊情况下须执行的制度。例如:
(1)特殊图书外审制度。这是将书稿送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审读。适用于两类选题:一是需申报备案或专项报批的选题,稿件应该送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中的重大政策问题、涉外问题等;一是学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选题,出版社的编辑觉得单凭自己的水平难以把握稿件内容的正确性,需要送请社外的有关专家审阅。
(2)各学科交叉审读制度。这是由各学科的编辑互相交换审读稿件。多适用于大型工具书的选题。因为大型工具书往往会有各学科的交叉问题(如百科性辞书中的某些条目就可能涉及知识跨度极大的诸多学科),通过各学科编辑的交叉审读并各有侧重地把好专业知识关,可以避免或大大减少重复、遗漏或相互矛盾等失误。
(3)专家通读及专项检查制度。这是聘请各方面专家对己按学科分别进行编辑加工整理的稿件合在一起后作全面的或跨学科的专门检查。这一制度对确保大型工具书的编校质量尤其必要。因为原来分学科处理的稿件,相互间肯定有许多不统一、不平衡、欠呼应的地方,其他方面也难免有遗漏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家在通读合在一起的书稿时发现和解决。此外,还需对一些涉及全书各学科的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如《辞海》的专项检查内容就有字形、注音、中国古今地名、外国古今地名、外文、译名、图片、图名、图注、参见系统等项目。
7[多选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的作品是( )。
A.公民的作品
B.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C.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作品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E.摄影作品
参考答案:BDE
参考解析: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等的著作权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适用这一保护期限的作品,还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
☆☆☆考点2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是指作者身份尚未确定。因为连作者是谁都无法确定,就更无从知道其是否在世,何时去世等,所以,这类作品的保护期便无法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一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便根据其身份情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8[多选题]( )属于编辑应用文。
A.编辑计划
B.退稿信
C.内容提要
D.绪言
E.书讯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编辑应用文的概念;
编辑应用文是应用文的一类。所谓“应用文”,一般是指为处理 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有关实际事务而写作的文字,大多有比较固定的格式,如行政公文、法律文书、书信、契约、单据等。编辑应用文,则是编辑人员为处理编辑工作过程中的各种事务而写作的应用文。譬如,为完成选题策划、实现选题方案、做好稿件加工整理等编辑工作而撰写的选题报告、编辑计划、审稿意见、送审报告等;为进行各种业务往来或加强同作者、读者的联系而写作的编辑工作书信;为完善书刊的内容结构而写作的书刊辅文;为加强对书刊的宣传而写作的书刊宣传文字等,都属于编辑应用文。
编辑应用文是编辑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写作的,所以大多具有职务作品性质。编辑应用文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所以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编辑应用文的篇幅因其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但以简明扼要者为多,较少有长篇大论。
9[多选题]编辑在遇到下列情况,如( )时应写出访问报告。
A.发现作者对已确定的写作提纲有较大改动
B.作者提供与写作有关的重要信息
C.编辑参加学术研讨会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D.编辑与出版社的作者约谈
E.作者对出版物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访问作者报告概述;
编辑人员在工作中除了要写作与稿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文件外,平时还要写一些与编辑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其中主要是编辑参加种种社会活动的各类书面记录。这类文件以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报的形式为主,范围很广,包括组稿报告、访问作者报告、外出工作情况汇报、调研报告、信息汇报、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等。这些文件都属于编辑应用文,而其中的访问作者报告在编辑活动中较为常用,所以在此特作简要介绍。
编辑人员在编辑活动过程中需要与作者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除通信外,编辑有时还需要登门拜访作者,共同商讨工作,交流信息,同时还能加强感情联络。编辑访问作者后,应尽可能作一些书面记录,以备日后查考。在下列情况下,最好写出访问报告:
1.编辑发现作者的写作较原计划有较大改动,应在问清改动的原因、改动的内容并与作者充分商讨是否有改动的必要后,用书面形式向室、社领导汇报。同时,对作者的改动无论赞成与否,都要给以明确的答复。
2.作者向编辑提供了当前国内外与出版社有较大关系的重要信息,编辑应及时记录,写成书面报告,向室、社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作者对出版社的工作或出版物提出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编辑应该写书面报告向领导反映。
4.编辑参加较重要的学术讨论会,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应写出书面报告。
10[多选题]以书信的方式退修书稿的好处在于( )。
A.有证可查
B.便于与作者沟通
C.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可说得更明确、充分
D.便于作者随时查看
E.便于出版社的业务管理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退修信概述;
退修信是出版单位将稿件退回作者要求进行修改时写的信。需要退修的稿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读后认为基本可用但尚需作一些修改的;一是经审读后认为有一定基础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要修改后再决定取舍的。虽然稿件退修的意见也可与作者面谈,但写信告知更为适宜:一是写信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也可说得明确、充分一些;二是便于作者随时查看,不会忘记;三是有证可查,不致口说无凭。写信退修的缺点,是不能当面听取作者的意见,相互商讨。
退修信一般由初审者撰写,并综合复审、终审的意见。大多在复审后便起草退修信,并征求终审意见后以出版单位名义正式发出。但是,对那些内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稿件,最好终审后或三个审级的人员共同讨论以后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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