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新考点整理第三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我国出版业主要由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出版专业科研单位等构成,而代表国家对出版业进行管理的是各级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单位(出版社、期刊社、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
发行单位(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编辑人员、技术编辑人员、校对人员。
1.编辑人员:助理编辑(初),编辑(中),副编审、编审(高)
2.技术编辑人员:技术编辑员、助理技术编辑(初),技术编辑(中)
3.校对人员: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初),一级校对(中)
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
助理编辑: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以及联系作者和读者、练习组稿工作。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协助发稿。
4.检查样书(或样带、样盘等),练习撰写书讯、书评等出版物宣传材料。
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技术编辑员: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助理技术编辑: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级校对: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二级校对: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包括:1.职业荣誉感 2.职业责任感 3.职业理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P119)
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各类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我国对出版业的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新闻出版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专门设立新闻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条理》是有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
我国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这些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生产、发行业务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P122)
国家支持、鼓励出版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些规定从内容上明确了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范围,体现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导向。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出版载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内容质量标准: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编校质量标准: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包括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格式)
3.设计质量标准:封面、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印制质量标准:符合我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
图书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以及护封、函套)、扉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图书质量管理的分级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观机关应该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书号: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作为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6)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的编号位数从10位改成13位。
ISBN 978-7-5064-2595-7
EAN·UCC前缀-组区号-出版者号-出版序号-校验码
EAN·UCC前缀(3位数),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的产品标识编码,中国978和979
组区号,由国际ISBN中心分配,中国为7
出版者号(2-7位数),由中国ISBN中心分配,中国标准书号的出版者号均为6位数
出版序号(6-1位数),由出版者按出版物的出版次序管理和编制(+出版者号=8位数)
校验码(1位数),检查正确性,采用模数10的加权算法对前12位数字计算后得出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主要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根据《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规定,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
1.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
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分2段,每段4位,以“-”隔开,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不反映连续出版物的语种、国别或出版者,最后1位为计算机校验码。
格式:ISSN XXXX-XXXX
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Serial Numbering)
简称“CN”号,“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前6位数字以“/”与分类号隔开。前段2位数字为地区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代码》(GB/T2260—1999)中的数字码前2位给出;后段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期刊为1000-5999,电子出版物为9000-9999)。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但工业技术类和文化教育类按二级类目给出),故用2个字母或者1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
格式:CN XX-XXXX/YY
版号: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规定,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两部分之间用“/”分隔。
格式:ISRC CN-C18-90-0009-0/V·J4
1.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由以“ISRC”为前缀的12个字符组成,依次表示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组成。录制码由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记录码A型3000个(0000-2999),B型700个(300-999)。记录项码(1或2位数)与相应的记录码一起须有5位数字。
2.类别代码
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组成,用“·”分隔。载体代码由1个大写字母表示,录音制品为“A”,录像制品为“V”。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
书号、刊号、版号的使用规范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分工: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专业方向安排选题,生产相应专业方面的出版物。
重大选题: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而知出版。
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殊选题专项报批:某些选题除列入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外,还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一般向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版图书,难以把握的选题或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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