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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第五章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8月9日 ]  【

 ⑶意思表示

  I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i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要约和承诺;

  ii前者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后者在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II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III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行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合同行为或共同行为);

  IV明示的意思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V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参考答案]:C[解析]: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有区别: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原则是,一般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都应当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要注意《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按照要约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在作出行为时生效。另外“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中的“到达”不要求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只要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即可。

  ⑷意思表示瑕疵

  a.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注意区分事实上的欺诈和法律上的欺诈)

  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生,不为欺诈,如小贩的红塔山10元每条,明知是假而买则不为欺诈,此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欺诈?i为托时构成;ii胡说八道者,不构成;iii销售人员的沉默是否构成?应为而不为构成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自己买回去(不构成),重大误解或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欺诈的后果:民法上为无效;合同法上,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 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

  [参考答案] AD

  [考查知识点] 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c.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恐惧心理状态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在伪造证书上签名就杀乙;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履行债务就伤乙;目的违法,手段合法,如甲要求乙给予金钱,否则告发乙的犯罪);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有因果关系。

  d.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注意与单方允诺的区分)

  构成条件:须表意人客观上处于危难之机;行为人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未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如溺水人甲提出有人救他,赠予千金,此时应当为单方允诺(注意和单方允诺的区别));相对人须实行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相对人行为与表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标准。

  i对当事人的误解,如误把甲当成乙(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合同,纯粹的财产合同则不能撤销);

  ii对标的物的误解;

  iii对标的物规格质量的误解注意区分合同解释(文字、习惯等解释,如100捆竹签,但每捆是1000还是100?,此处用合同解释合适)与重大误解(可撤销));

  iv对行为方式的误解(买卖还是赠予?天热吃冰棍,吃卖冰棍的冰棍,应不属于误解);

  v传达机关的误解(邮局,煤500打成5000,后果是撤销,损失承担为过错责任,都无则为公平原则。例外,邮局,邮电法规定,邮局承担退还手续费责任(5元)(损失为委托人承担,或被代理人承担,含有一个代理关系));

  行为人对下列哪些事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A.行为的性质 B.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C.标的物的规格 D.对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

  ABC

  f.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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