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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知识点精讲:民法串讲笔记(3)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4月16日 ]  【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

  (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89、代理行为的限制:

  (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

  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0、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

  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

  (1)明示的追认。

  (2)默示的追认。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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