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特征如下: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法人的民事行为的团体的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2.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遭到毁损、灭失,即为风险。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归属,即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负担转移于买方。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给付迟延的,应负担迟延中发生的风险。
3.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损失的存在。该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因过失方未尽照顾、保管义务所造成的其他损失。(2)须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该义务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3)须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对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非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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