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A4.D5.B6.E7.C8.C9.A10.A11.A12.C13.C
二、多项选择题
1.CDE2.ABCD3.ABC4.BCD5.ABCD6.ABCD7.ACD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
答:(1)从主体上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2)从代理的事项上说,代理进行的虽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3)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事实行为。
③违法行为。
3.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答: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代理的宗旨,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答: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基于权利人的请求连带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五种:(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5)转托代理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6.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铡。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并且不具备表见代理要件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如简答题的第3小题)则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实际上并无代理权,而且也无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7.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须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一经构成即发生如下效力:(1)对于本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所为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理由对抗相对人,如果因此受有损失,本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2)对于相对人,其既可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8.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答: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论述题
1.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特别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须由原代理人授权。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的,不成立再代理,而发生本代理。(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再代理人虽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所以再代理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经本人同意,事后及时报告本人时,若被代理人同意,则成立再代理;若被代理人小同意,则不成立再代理。再代理成立的,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否则原代理人应对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即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的效力。
2.论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答: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行使代理权,是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消极不行使。这是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代理人怠于行使代理权的,构成其义务的违反。依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的行使是以为被代理人取得利益为目的的,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计算。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应尽相当的注意,以免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委托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被代理人的指示,不得擅自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的情况,并将在代理中受有的利益及时转交给被代理人。因代理人未尽注意义务,擅自变更被代理人的指示等而使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任。(3)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得逾越代理权限,也不得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则为禁止行为。
3.论狭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答:狭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与本人的追认权相对应的,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j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等的原则,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做出追认之前,应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代理权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
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行使催告权应当有相当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做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该期间内未做出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3)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1)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第三人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事;(3)第三人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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