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
D.属于自助行为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项。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乙公司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的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足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3.陈某与李某于2012年4月经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又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后陈某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此案 ( )
A.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B.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C.陈、李为非法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
D.陈、李为非法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根据1994年2月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该条例实施后,如果没有经过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非法同居,而不按事实婚姻处理。故C项正确。
1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A项错误,B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可知,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C、D两项错误。
1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财产关系和 ( )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亲属关系
D.人身关系 √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最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存在。因此选D项。
论述题
试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均负有义务的合同,因而为双务合同。对于出卖方,其义务为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所有权;对于买方,其义务为支付价款。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而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必须以给付一定的价款为代价。因此,买卖合同又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是商品经济要求商品交换流转迅速快捷的要求。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要买卖双方就买卖之标的物及其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均为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原因或交易的目的,因而有偿合同必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愿意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与买方,其目的在于获取价金;而买方自愿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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