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A、C、D项属原始取得即仅依据法律直接取得。A项属于原始取得的先占。B项中需要双方权利人做出意思表示,属继受取得。
2、C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其价值已远远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王某所有为宜。但王某取得该加工物所有权后应当补偿张某8000元。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刘某的合同有效。
3、D添附是因行为人的错误造成,如因行为人的故意再成,则不为添付问题,而为侵权问题。本题中,所建房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是对房屋的归属不明,因此它不属于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而属于因约定不明时的权属关系问题。
4、D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埋藏物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D甲仅仅抛弃衣服非钱,A错。乙只能先占无主物——衣服,不能先占有主物——钱,B错。发现隐藏物,能证明是他人的,应归还,C错,D对。
6、A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7、A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8、B《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9、C王某在丢表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去认领,即丧失了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买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了该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林某,林某因赠与而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手表所有权属于林某。
10、D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B项错。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A项中的疯狗会咬人,C项会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所以仅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所有权的特征除具有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性、排他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他物权所不具有的自权性、永久性、完全性、弹力性等特征。
2、BC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合法占有状态为前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表明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对不动产而言,无处分权人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动产而言,让与人对让与物往往是据于合同,占有原权利人的物。
3、ABC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4、BD《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分析知道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乙将该画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但丙依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ACD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具效力。本案中的王某已抛弃对此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将电脑带到垃圾站后就完成了王某的委托,电脑成了无主物,之后张某基于先占取得了它的所有权。先占是指最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单方行为。仅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简答题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自权性、永久性、完全性、弹力性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案例分析
1、(1)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丙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丙取得骆驼时系出于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但因标的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骆驼的所有权。
(3)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本案中,丙从乙处购买摄像机时不知乙为无权处分人,丙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已经受让了该标的物的占有,该摄像机属于法律上允许自由流通之物,乙丙间的买卖行为没有瑕疵,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摄像机的所有权。甲物权向丙进行追索。至于乙出卖该摄像机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财产的侵害,对此,甲可向乙提出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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