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1999年5月,公民甲在路边散步,被乙骑摩托车撞倒,甲腿部骨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了接骨手术。1999年9月,甲的腿伤基本痊愈,乙赔偿了甲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但自1999年11月起,甲的头部开始隐隐作痛,开始甲以为是感冒引起的小毛病,没有在意。但后来头痛症状越来越明显,直至2000年3月,甲到医院检查发现甲的颅腔内有一淤血块,头疼是因此淤血压迫神经造成的,经诊断此淤血是因受剧烈撞击导致脑内毛细血管破裂,淤血日益堆积造成的。甲知这与车祸有关,遂与乙联系,但乙已去南方经商,一直没有联系上。直至2000年8月甲才找到乙,要求乙赔偿其治疗头部伤害的医疗费用。乙称此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年,而车祸已过去1年多,诉讼时效已届满,拒不赔偿。
问:乙的说法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试运用民法原理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乙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乙对此期间长短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民法通则》第137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1年,但应从2000年3月甲到医院检查确诊时起算,因此,2000年8月本案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2、孟某为一个体猪肉小贩,在某集市设摊经营。孟某为人粗暴,数次粗暴对待向他收税的税务所工作人员,多次拖欠税款。这年年关,税务所向其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从孟某处订了200斤猪肉,价值1000元。孟某将猪肉送至所内,工作人员仅付其价款138元。孟某大怒,税务所工作人员立即出具一年来孟某欠税凭证共欠税款862元。税务所称其余价款已抵作税款,故只支付138元。孟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此案是否为民事案件?为什么?
(2)税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此案是民事案件。因为税务所向孟某购买猪肉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税务所在此法律关系中与孟某是平等的。
(2)税务所的做法不正确。税务所作为国家机关,向孟某收缴税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税务法律关系中,税务所与孟某是不平等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孟某拒绝缴税,税务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促其缴税。
而税务所为了发放福利而购买孟某猪肉的行为是以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孟某进行了平等的合同交易,此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上述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税务所也不能以猪肉价款抵作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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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答: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1)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2)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3)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4)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5)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6)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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