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D 5.C
6.A 7.B 8.D 9.A 10.C
11.B 12.B 13.A 14.B 15.A
16.B 17.C 18.D 19.B 20.C
21.B 22.D 23.B 24.A 25.C
26.C 27.C 28.C 29.B 30.C
31.D 32.A 33.D 34.D 35.D
二、简答题
36.(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7.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隐名合伙类似。
综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为:(1)成立章程要求不同;(2)合伙人的责任不同;(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4)参与管理不同.
38.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即可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2)债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不能受领。
(3)债权人不能确定,如不知谁为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去向不明等。
三、论述题
39.(1)违约责任的概念。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也就决定了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违约责任是其中的一种。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3)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须有违约行为。
A.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B.违约行为的类型: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免责条款。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除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有损害事实等特殊要件。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②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
③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④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案例分析题
40.(1)①霍玉有权继承6万元,因其是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张江、张洪有权继承6万元,因张文先于张开源死亡,他们有权代位继承张文应得份额;
③张武有权继承6万元,因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2)黄英应分得4万元。因张武继承的6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武死亡后只有3万元为遗产,另3万元应归黄英所有;张武3万元遗产,依转继承应由黄英及一子张龙、一女张凤各得1万元。
41.(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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