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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12)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2月18日 ]  【

  参考答案

  选择题

  1. C 2. B 3. C 4. A 5. A 6. A 7. D 8. C 9. C 10.A

  11.A 12.A 13.D 14.A 15.D 16.A 17.B 18.C 19.C 20.D

  21.C 22.B 23.B 24.C 25.B 26.A 27.D 28.B 29.D 30.C

  简答题

  (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并宣告其死亡,结束其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要件:

  第一,受宣告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即处于失踪状态。

  第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普通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从事故发生当日起算。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四,由法院宣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普通情形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对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继承开始;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3.(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财产或资力明显减少或减弱,有难以给付的危险时,得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第二,须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能力明显降低,导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类型:

  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

  ①概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更等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②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主要有:

  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第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第三,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由法律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取得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2)一物一权原则

  ①概念:一物一权原则又称客体特定原则,即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思想,使物的所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独占性地、全面地支配自有物,能最终处分自有物。一物一权原则的结果,是使物权的支配权能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不至于因物权关系不确定而造成社会混乱。

  ②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一物一权中“一物”的含义,这实质上可以归纳为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而这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不是物理上的,而是法律上的。所以,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即使一个物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而在交易中被认为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法律也可以确认其为物权的客体。相反,某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如果法律规定其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的话,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二,一物一权原则具有相对性,即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

  时设立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这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的变动而设立的。

  ①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即当物权产生、变动、消灭时,当事人须以法定方式让公众知道该事实,以明确何人取得何物权、何人丧失何物权,防止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蒙受损害,保障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物权变动公示,能使物权变动行为发生确定的效果,从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公示,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商法多规定动产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②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信”,是指物权变动公示时,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公示后,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具体地讲,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人以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只有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对于不动产而言,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但若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确立公信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这是因为,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或登记为公示方法,但是,常常发生实际权利归属与登记或占有所显示的权利归属不符的情况,这必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商品交换中信任登记和占有效力的善意取得人,规定只要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交付或登记的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法律也视登记或占有的权利为正当,使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其受让的权利,从而起到使人们放心地从事商品交换的作用。

  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

  (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①食品公司经理与个体户王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②王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王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代食品公司与粮油加工厂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③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是无权代理人,大豆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粮油加工厂;④王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王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①王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的适用,粮油加工厂有权进行选择;③食品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46.(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入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赢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已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其中戊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l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可以酌情多负担一定的比例。

  (5)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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