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一、简答
1.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3.答: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 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 答:(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5.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案例分析
1.(1).答:李某可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对此请求,出租人王某不得拒绝。
(2).答:①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张某和李某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一部分。②张某须承担李某医疗费的原因有二:第一,张某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李某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第二,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对此具有过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③李某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可以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3).答:李某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负有承担租赁物维修费用的合同义务。同时,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负担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4).答: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李某购买并安装空调的行为在张某与李某间成立一委托合同,委托人张某应当偿还李某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安装热水器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B公司致人损害,定作人李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
2.(1)、答: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答: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答: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答: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1)、答: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2)、答: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答: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4.(1).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须管理他人事务;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2).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此案中符合无因代理的构成条件.因此属于无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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