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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检测练习及答案(6)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9月16日 ]  【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近代民法的代表。故选A。

  2.C【解析】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

  3.D【解析】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故选D。

  4.B【解析】“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

  5.A【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故选A。

  6.D【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本题中,ABC都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7.A【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本案为离婚诉讼。故选A。

  8.D【解析】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9.D【解析】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动产物权不以占有为唯一公示方法。故选D。

  10.A【解析】依据《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选A。

  11.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可用排除法。

  12.B【解析】《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即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故意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即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二是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故选B。

  13.A【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4.C【解析】要注意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此题依无因管理的定义可得出答案为C。

  15.A【解析】《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16.C【解析】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故选C。

  17.C【解析】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故答案为C。

  18.D【解析】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没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可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所以不是仅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故选D。

  19.C【解析】健康权主要指的是身体功能的完整,而身体权主要指的是身体部件的完整。

  20.A【解析】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故选A。

  21.D【解析】ABC都属于具体人格权,只有D项属于一般人格权。此外,还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22.A【解析】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3.D【解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包括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有序清偿原则、连带责任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

  24.C【解析】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5.D【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6.D【解析】D项为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应具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可能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是违法行为。ABC均为侵权行为。

  27.A【解析】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8.C【解析】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9.D【解析】除选项D外,ABC三个选项均为构成要件。

  30.D【解析】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甲是教唆,丁是帮助,但是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断题

  31.×【解析】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

  32.√【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以外,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33.√【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

  34.×【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说,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只表明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犯了不周延错误,故判断不正确。

  35.√【解析】追及性是抵押权的性质之一,即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皆可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

  36.×【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37.×【解析】对承揽中的意外损失不负担责任是定做人不是承揽人。

  38.×【解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时,该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是同一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

  39.√【解析】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40.×【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简答题

  41.答:(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42.答:(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43.答:(1)人身关系上,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消灭,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2)财产关系上: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在夫妻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嘏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关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归属和抚育费负担、对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问题。

  四、论述题

  44.答: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做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 36万×1%)=3.6万元。③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10万元定金=18万元。

  (4)①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②服装厂作为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46.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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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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