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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做试题及答案十二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7月28日 ]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l0分)

  31.根据民法原理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BCE )

  A.锁和钥匙 B.汽车与汽车上的轮胎C.上衣和裤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E.房屋和门窗

  32.下列对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表述正确的是( AB )

  A.遗嘱的变更是对遗嘱的部分修改B.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C.自书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不可以

  D.遗嘱人的数份遗嘱相抵触时,均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

  E.最后的口头遗嘱只要有两个见证人,即可变更或撤销之前的遗嘱公证遗嘱

  33.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AD )

  A.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虐待行为

  D.继承人篡改遗嘱,导致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 E.继承人销毁遗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4.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 ABC )

  A.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在利益为限 B.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C.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同利息一并返还 D.善意不当得利人无需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E.不当得利人均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35.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AC )

  A.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陈列其照片 B.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C.美容院在报纸上做广告宣传时未经甲同意使用甲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

  D.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E.电视新闻播放节日盛况时对某甲一家进行特写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答:(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种类相同;

  (4)须依债务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可抵销的债务。

  3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物为使用收益和处分。

  39.简述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答:(1)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负,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效果。

  40.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区别:

  (1)取得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出生的事实,后者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

  (2)权利性质不同。前者是纯为一种权利,后者包含义务的内容;

  (3)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只归属权利人自身,后者更主要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前者是无限期,后者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前提。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2.A合伙企业欠B公司货款86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10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答: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答: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2分)。

  43.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问:(1)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答:(1)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理由:

  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3分)

  ②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2分)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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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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