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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十一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5月20日 ]  【

  第31题 张某承租刘某的房屋,在租期内,张某对该房屋的占有权属于(  )。

  A.善意占有 B.恶意占有 C.间接占有 D.直接占有

  答案:D

  第32题 下列行为所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

  A.甲侵犯乙的名誉权 B.甲向乙借款 C.甲接受乙的委托 D.甲赠与乙房屋

  答案:A

  第33题 下列权利,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是(  )。

  A.给付赡养费请求权 B.给付养老金请求权 C.给付人寿保险金请求权 D.给付贷款请求权

  答案:D

  第34题 甲、乙签订合同,甲给付乙定金2万元。若乙违约,不履行全部义务,则乙应向甲返还(  )。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D

  第35题 甲、乙互负同种类、同品质到期债务,甲提出双方无需相互履行。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答案:B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

  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37题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第38题 在我国,法人成立有哪几种方式,并简要说明。

  答案:(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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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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