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备的债。(2分)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分)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分)
(2)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问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5分)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备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 某日,8岁的甲与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
问:
(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1)侵权人是甲。(3分)
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4分)
(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第41题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
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
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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