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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精讲试题及答案(4)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3月18日 ]  【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答:(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种类相同;

  (4)须依债务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可抵销的债务。

  3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共有物为使用收益和处分。

  39.简述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答:(1)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负,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效果。

  40.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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