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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精选试卷及答案(6)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3月10日 ]  【

  三、论述题

  11、试述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

  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上条件:

  (1)须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法定期间为:①普通期间。此期间为4年,自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此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适用4年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请死亡宣告案件后,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如仍未获知失踪人的音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要件均已具备时,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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