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丙提供甲和乙信息,甲和乙签订合同,此合同不是居间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但若甲或乙向丙支付报酬,则该合同为居间合同。
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的报酬及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如下:
报酬 | 费用 | |
合同成立 | 1.委托人支付。 2.未约定的,合理支付。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 |
居间人自己负担 |
合同未成立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
费用/报酬 | 以谁的名义 | 权利 | |
委托合同 |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以委托人名义 |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
行纪合同 | 行纪人自己负担 | 以自己名义 | 有介入权 |
居间合同 | 见上表 | 以自己名义 | 没有介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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