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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二十四章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7月9日 ]  【

  六、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丙提供甲和乙信息,甲和乙签订合同,此合同不是居间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但若甲或乙向丙支付报酬,则该合同为居间合同。

  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的报酬及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如下:

   报酬  费用 
合同成立  1.委托人支付。
2.未约定的,合理支付。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 
居间人自己负担 
合同未成立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3.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费用/报酬  以谁的名义  权利 
委托合同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见上表  以自己名义  没有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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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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