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成立的时间:
a.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时间;
b.不要式合同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c.电子合同,承诺之数据电文首次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
B.合同成立的地点: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加盖章的,如果双方在不同地点,则按后一行为确定成立地点,如果是两个行为有先后之分的,以第一个行为为准。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视情况合同是否成立:
a.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则可推定为合同成立;
b.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合同没有成立,行为方自行承担责任,相对人如果接受了行为方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
四、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1.合同的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法定条款: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①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需要运输的合同,供货方没有运输的义务。
g.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h.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合同的解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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