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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五章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15日 ]  【

  f.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重合的,如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效力未定;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其它民事行为,无效,如15岁男女青年相互订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是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无效,若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亦无效,此时是因为行为一开始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某些习惯所允许的、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购买橡皮等,一般认为有效(符合生活方便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原则上有效(三种情况例处,违反禁止性经营(买卖土地所有权、人口、走私毒品)、违反限制性经营(不符合环保)、违返特许经营(银行、保险、出版、广播电视业),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在表示相符合。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台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ABC.本题考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类型。

  A为串通虚假行为,B为伪装行为,C为错误行为,皆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D则属于标的违法行为。

  ③标的合法

  无效行为,一开始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且生效;效力未定的合同,总体上视为成立。

  A.列表比较:

  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成为条件。某甲和某乙都是公司的两个职员,某甲送某乙去火车站,两个人各买了10张彩票。几天后俩人见面,某甲出差回来,某乙去接某甲。某乙讲:我买的彩票中了个四等奖,你的手气比我好,你起码能中二等奖。某甲说:如果我得了100万,马上给你买一辆小汽车。这叫不叫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他是在开奖几天后才说的这些话,已经开奖了。虽然他不知道中奖了没有,但是这是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

  A.未来性    B.必然性    C.法定性    D.合法性                AD

民事行为种类  条件/类型  备注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4.标的可能。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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