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既包括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表明,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既为改革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成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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