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须知、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应试须知
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将于2018年11月10-11日举行,所有应试人员各科考试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应试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科目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排的,不同的考试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应试人员可自备普通计时手表,手机不得作为计时器。钢笔(或签字笔)用于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考试时手机、具有传输信号、存储甚至拍照功能的智能手表、智能腕带等通讯工具、快译通、商务通等相关参考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需按要求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否则将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名称和地址:
学 校 |
学校地址 |
宁波技师学院 |
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
3.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官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4.应试人员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及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2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考位。
2.《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它2个科目考试题本可做草稿纸。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本次考试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相互交流,独立完成考试。应试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
5.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给予成绩无效处理。
▲请应试人员掌握好到达考点时间,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考点学校不承担自驾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
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2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本规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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