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7年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一、部队简介
公安消防部队是隶属于公安机关领导,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现役部队,履行政府赋予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两方面职能,主要承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火灾调查和火灾统计、经常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科技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等任务。分设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以及公安消防中队五级组织机构。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亦称辽宁省消防局,受公安部消防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辖14个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接收专业需求分布
2017年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拟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人,其中,男生18人、女生2人;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17人。具体接收专业、人数及接收单位如下: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文化学历: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即2017年6月毕业,本科录取批次和研究生本科阶段录取批次须在二本以上),并获得相应的学位。以接收国家“985”、“211”工程院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为主。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凡院校性质不符或专业不符(含相近专业)的,一律不予接收。
(二)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未婚。
(三)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
(四)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即199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即198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年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凡超龄的一律不予接收。
(五)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六)禁止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七)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
2、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3、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四、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一)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总队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送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4、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五、享受待遇标准
(一)经入警培训、岗前任职培训、当兵锻炼并考核为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定为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二)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三)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不含入警培训时间)。
六、接收方式和程序
接收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
(一)报名。有意者请登录辽宁消防网(www.ln119.com)“入警大学生报名平台”,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个人资料投寄工作。报名时间从2017年1月9日8时至1月15日17时。按照公安部政治部规定,报考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公安消防总队报考,严禁重复报考。
投寄材料:1月18日前将以下材料投寄到我总队政治部干部处(已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1、系统打印的《毕业生自荐材料》(粘贴本人近期两寸红底免冠照片)和《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2017年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名补充表》(样表附后);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本人身份证、学生证;
4、显示补考或重修成绩的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简称《录简表》,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室公章);
6、相关奖励证书及当兵经历、担任校干部证明材料(加盖相应公章)。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投寄成功后一律不退还本人,请做好复印备份。以上材料不齐或逾期未投寄到总队的,则视为未报名。
如有不明事宜,可发电子邮件至22682184@qq.com,总队政治部工作人员定时予以答疑反馈。
(二)资格审查。按照公安部政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志愿到辽宁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的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在辽宁消防网上予以公布,请随时留意相关通知。
(三)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知识能力测试、面试、体检、体能素质测试(男生测试项目为:1500米跑、立定跳远、俯卧撑;女生测试项目为: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和心理素质测试(拟定于2017年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留意辽宁消防网上的相关通知)。
(四)政审。上述各项考核合格者,我总队将派人到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五)草签接收协议。在政审合格人员范围内,综合考试考核成绩和接收计划专业择优确定拟接收对象,并草签接收协议。不服从总队分配的不予签订接收协议。同时,对拟接收对象的档案进行收集和初审。
(六)档案复审。拟接收对象档案经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复审合格后,上报公安部进行审核。复审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
(七)签约报到。拟接收对象档案经公安部审核合格后,与总队签订就业协议。被正式接收的地方大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总队报到。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邮编:110032)
传真电话:024-86934223、86934225
联系人:王警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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