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
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6号)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工作程序
(一) 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行政大厅系统(http://bsdt.dl12333.gov.cn),通过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端口进行网上申报,准确填写相关信息,逾期不受理。
(二) 审核
1.网上审核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情况。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确定补贴标准。查询网站: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ln.osta.org.cn)、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gov.cn)。
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在网上打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现场审核
企业或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市)县、先导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1)申请人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帐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区(市)县、先导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并与企业职工网上申报的信息核对,信息填写无误的予以确认,将复印件留存备案。
(三) 公示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名单,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gov.cn)网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 发放
公示无异议,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拨付,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帐户或社会保障卡。
三、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其中:
(一)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工种)在正在执行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市级目录”)范围内,且补贴标准低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按照市级目录标准执行;市级目录内补贴标准高于1000元、1500元、2000元或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工种)不在市级目录范围内的,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对取得市级目录内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照上述第一项执行标准上调20%,但最高不得高于市级目录标准。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也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鼓励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下一篇: 没有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