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堰市消防支队调整消防安全单位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按照《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17年单位开业新增、停业减去、规模扩大升级、规模缩小降级等情况。公安机关将对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十小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整。请各社会单位认真对照三类单位界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12月15日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次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六)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办公楼。
(二)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六)地下交通工程。
(七)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团体,公共服务机构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
(四)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的办事机关;
(五)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武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武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四)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七)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八)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
(三)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五)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不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公安派出所“十小场所”抽查范畴。
注: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
重点监管“十小场所”界定标准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网吧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所)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六、教学、办公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或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麻库,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十、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注: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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