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结合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工程范围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出具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市建发[2018]119号附件5、市建发[2019]110号附件),对审查质量和结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一)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和相关专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及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现场评定,同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凭证,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住宅、办公、其他类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对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予以公示。
检查不合格或未经复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四、关于职责划分
(一)市住建局职责范围
1、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单体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5、汽车加油加气站;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8、情形5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组织技术审查;
9、情形6、7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报请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内有一单体建筑属于市住建局职责范围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内的其他建筑一并在市住建局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指定管辖。
(二)城六区住建局职责范围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第1~6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三)其它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长安区、鄠邑区、高陵区、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住建局,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住建管理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报请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2、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因使用功能需要或采用连续性工艺等超出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交通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上盖建筑;体育场馆,剧院,会议中心,展览中心等;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国家、省重点项目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涉及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以及竣工图纸、影像材料等原始资料,必须归档并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且在市住建局办理备案(市住建局网站查询)。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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