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八)消防联动控制器
1.调试准备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在接通电源前应按以下顺序做准备工作:
(1)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
(2)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相连;
(3)将备调回路模块与其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
(4)切断水泵、风机等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2.调试要求
(1)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控制器进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①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②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③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④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⑤检查屏蔽功能;
⑥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⑦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⑧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项检查。
(2)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3)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要求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①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联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②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要求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6)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1)~4)项检查。
(九)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十)消防专用电话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专用电话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自检功能。
2.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故障期间,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3.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消音和复位功能。
4.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5.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6.检查消防电话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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