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维护管理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一)巡查
1.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包括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l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1)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
标识。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
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3-10-2。
2.检查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2,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储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简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储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储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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