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建筑起火的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等。
考点 2: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1)总平面布置;
(2)建筑结构防火;
(3)建筑材料防火;
(4)防火分区分隔;
(5)安全疏散;
(6)防排烟;
(7)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考点 3
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考点 4
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考点 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1、闪点
乙类:1、闪点≥28℃且
丙类: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考点 6: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
注意: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考点 7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考点 8: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以下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或已超过 24m 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考点 9: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一般来讲,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
考点 10: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衡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主要指标。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考点 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
考点 12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
考点 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 6-10m 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6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考点 14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 2m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考点 15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考点 16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考点 1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考点 18:消防控制室布置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考点 19: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楼层。
考点 20: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2)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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