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泡沫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
知识点: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与适用场所
适用于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大型汽车库等。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其他危险场所,灭火优越明显。
泡沫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相关规定。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选低倍数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
油罐中倍数——固定式。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
2)全淹没式中倍数
3)局部应用式高倍数
4)局部应用式中倍数
5)移动式高倍数
6)移动式中倍数
7)泡沫—水喷淋系统
8)泡沫喷雾系统:
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知识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固定式储罐区,应配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流量≥240L/min。
固定式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间距应≤60m。为泡沫枪提供泡沫液。
储罐区固定式的泡沫混合液流量≥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灭火时备用。
固定式设计应满足启泵后,≤5min输送泡沫混合液。
(二)固定顶储罐
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
系统形式 |
泡沫液种类 |
供给强度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
甲、乙类 |
丙类 | |||
固定、半固定式系统 |
蛋白 |
6 |
40 |
30 |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5 |
45 |
30 | |
移动式系统 |
蛋白、氟蛋白 |
8 |
60 |
45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6.5 |
60 |
45 |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强度≥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黏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
液体类别 |
供给强度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丙酮、异丙醇 |
12 |
30 |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 |
12 |
25 |
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汽油 |
6 |
40 |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对于水溶性液体储罐来说,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30min。
(四)内浮顶储罐
(五)其他场所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30L/s;
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8L/s;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30min。
知识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全淹没系统
1.防护区
(1)泡沫围挡应不燃,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能力。
(2)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喷前或同时关闭。
(3)不能自动关闭开口,泡沫损失算补偿。
(4)淹没深度以下墙设窗口,宜设≤3.15mm钢丝网或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设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回流。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5m/s。
(6)防护区内设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
(1)A类≥最高对象1.1倍,且>最高对象0.6m。
(2)B类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起火部位2m;其他B类试验定。
(二)局部应用系统
保护范围包括火灾蔓延区域;
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设泡沫封堵设施;
室外考虑风等因素影响。
1.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要求:
1)淹没覆盖时间≤2min。
2)淹没覆盖A类对象最高点厚度≥0.6m。
3)汽、煤、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2m。
4)其他B类火灾覆盖深度试验定。
高倍数扑救A、B类火灾连续供给时间≥12min。
2.高倍数保护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规定:
1)选固定式,设导泡筒。
2)发泡倍数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取较大值;缺实验数据采用>7.2L/(min·m2)。
4)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按需确定,且≥40min;
并设置移动高倍数时,固定系统时间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
3.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规定:
1)覆盖时间≤2min。
2)覆盖最高点厚度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12min。
4.流散或≤100m2流淌B类,中倍数规定:
(1)沸点≥45℃非水溶性,强度>4L/(min·m2 )。
(2)室内泡沫供给时间>10min。
(3)室外泡沫供给时间>15min。
(4)水溶性、沸点<45℃非水溶性,泡沫系统适用性及强度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参数根据类型与规模定。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般: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 (min·m2),连续供给时间≥30min。
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系统的泡沫产生器数量≥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 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知识点: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基本要求
(二)泡沫一水雨淋系统(自读,记住几个参数)
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
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60s。
(三)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自读,参数同自动喷水)
(四)泡沫喷雾系统(自读,参数同水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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