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消防水泵接合器
(一)消防水泵接合器——作用
供消防车向消防给水管网输送消防用水的预留接口。
消防车从室外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管网供水灭火。
(二)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超过两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城市交通隧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就近设置。
4)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6)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数据风暴:7.5.3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7)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2016考点)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0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包括了地下栓、地下泡沫栓、以及地下水泵接合器,口到井盖距离200~400mm。
8)水泵接合器处应标识每个水泵接合器的供水系统名称,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三)消防水泵接合器——组成
知识点:增(稳)压设备
一、增(稳)压设备——作用
对于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或多层建筑,当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时,应设置增(稳)压设备。
二、增(稳)压设备——组成
稳压泵、隔膜式气压罐、管道附件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三、增(稳)压设备——稳压泵
1.稳压泵的工作原理
通过三个压力控制点(P2、P3、P4)分别与压力继电器连接控制工作。稳压泵向管网持续充水,压力升高,达到设定压力P4(稳压上限)时,泵停止工作。管网渗漏或其他原因致管网压力逐渐下降,降到设定压力P3(稳压下限),再次启动。周而复始管网压力保持在P3~P4之间。
此时若压力到P3仍继续下降,则可认为火灾,管网消防水正被使用。
当压力继续降到设定压力值P2(消防主泵启动压力点)时,将联锁启动消防主泵,同时稳压泵停止。
灭火时,压力从P3降到P2,然后大泵启动,稳压泵停止。
不灭火时,稳压泵维持在P3~P4。
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
稳压泵设计流量应>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如果不大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系统漏水时,稳压泵来不及补水,会不断误启大泵。
无管网泄漏数据时按照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且不宜小于1L/s。
3.稳压泵设计压力的确定
1)稳压泵设计压力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P3)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P2),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P3)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P2),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四、增(稳)压设备——气压罐
1.气压罐的工作原理
稳压泵频繁启动,泵易损坏,对整个管网系统和电网系统不利。因此,稳压泵常与小型气压罐配合使用,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0L。
罐内压力为P4时,稳压泵、消防泵均停止;随着管网渗漏或其他原因泄压,压力从P4降P3,自动启动稳压泵,向气压罐补水,直到压力增到P4,稳压泵停止,从而罐内消防储水常存。
火灾时灭火设备出水,罐内水减少,压力下降,压力从P4降至P3稳压泵启动,稳压泵流量小供不上出水速度,罐内水得不到补充,压力继续下降到P2,消防泵启动向管网供水,同时向控制中心报警、停稳压泵,稳压工作完成。
2.气压罐的工作压力
最小设计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
3.气压罐的容积
知识点: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及容量计算
1. 消防水池——设置范围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不满足、枝状、>20L/s、H>50m。
2.消防水池——设置要求
1)市政满足室外给水流量,消防水池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即可。
2)当市政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在水池中砌一道墙,将消防水拦住,不被其他泵抽走。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2016考点)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加1m消防车进水口离地面高度,下面最多5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如中间隔有墙体等。)
3.消防水池——容积计算
水池总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 和 无效容积(附加容积)。
(1)有效容积
3.确定火灾延续时间:
4.计算:容积=流量×火灾延续时间
注意:
1)流量的单位换算,规范中栓的流量单位是L/s,规范中给出的火灾延续时间当单位为小时(h),故将小时(h)转化为秒(s)。即:1h=3600s。
2)规范给出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L/m2·min)以及作用面积(m2),将二者转化为流量(L/s),即自喷流量=喷水强度(L/m2·min)·作用面积(m2)/60s=L/s。
3)最后算出的水池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1m3=1000L。
5.复核: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2017案例考点)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数据提取: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耐火等级 |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
建筑体积(m3) | |||||||
V≤1500 |
1500<V≤3000 |
3000<V≤5000 |
5000<V≤20000 |
20000<V≤50000 |
V>50000 | ||||
一、二级 |
工业建筑 |
厂房 |
甲、乙 |
15 |
20 |
25 |
30 |
35 | |
丙 |
15 |
20 |
25 |
30 |
40 | ||||
丁、戊 |
15 |
20 | |||||||
仓库 |
甲、乙 |
15 |
25 |
— | |||||
丙 |
15 |
25 |
35 |
45 | |||||
丁、戊 |
15 |
20 | |||||||
民用建筑 |
住宅 |
15 | |||||||
公共建筑 |
单层及多层 |
15 |
25 |
30 |
40 | ||||
高层 |
— |
25 |
30 |
40 | |||||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
15 |
20 |
25 |
30 | |||||
三级 |
工业建筑 |
乙、丙 |
15 |
20 |
30 |
40 |
45 |
— | |
丁、戊 |
15 |
20 |
25 |
35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30 |
— | ||||
四级 |
丁、戊类工业建筑 |
15 |
20 |
25 |
—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 |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名称 |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个)、火灾危险性 |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支) |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 ||||
工业建筑 |
厂房 |
h≤24 |
甲、乙、丁、戊 |
10 |
2 |
10 | ||
丙 |
V≤5000 |
10 |
2 |
10 | ||||
V>5000 |
20 |
4 |
15 | |||||
24<h≤50 |
乙、丁、戊 |
25 |
5 |
15 | ||||
丙 |
30 |
6 |
15 | |||||
h>50 |
乙、丁、戊 |
30 |
6 |
15 | ||||
丙 |
40 |
8 |
15 | |||||
仓库 |
h≤24 |
甲、乙、丁、戊 |
10 |
2 |
10 | |||
丙 |
V≤5000 |
15 |
3 |
15 | ||||
V>5000 |
25 |
5 |
15 | |||||
h>24 |
丁、戊 |
30 |
6 |
15 | ||||
丙 |
40 |
8 |
15 | |||||
民用建筑 |
单层及多层 |
科研楼、试验楼 |
V≤10000 |
10 |
2 |
10 | ||
V>10000 |
15 |
3 |
10 | |||||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馆)等 |
5000<V≤25000 |
10 |
2 |
10 | ||||
25000<V≤50000 |
15 |
3 |
10 | |||||
V>50000 |
20 |
4 |
15 | |||||
剧场、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
800<n≤1200 |
10 |
2 |
10 | ||||
1200<n≤5000 |
15 |
3 |
10 | |||||
5000<n≤10000 |
20 |
4 |
15 | |||||
n>10000 |
30 |
6 |
15 | |||||
旅馆 |
5000<V≤10000 |
10 |
2 |
10 | ||||
10000<V≤25000 |
15 |
3 |
10 | |||||
V>25000 |
20 |
4 |
15 | |||||
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等 |
5000<V≤10000 |
15 |
3 |
10 | ||||
10000<V≤25000 |
25 |
5 |
15 | |||||
V>25000 |
40 |
8 |
15 | |||||
病房楼、门诊楼等 |
5000<V≤25000 |
10 |
2 |
10 | ||||
V>25000 |
15 |
3 |
10 | |||||
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 |
高度超过15m或V>10000 |
15 |
3 |
10 | ||||
住宅 |
21<h≤27 |
5 |
2 |
5 | ||||
高层 |
住宅 |
27<h≤54 |
10 |
2 |
10 | |||
h>54 |
20 |
4 |
10 | |||||
二类公共建筑 |
h≤50 |
20 |
4 |
10 | ||||
一类公共建筑 |
h≤50 |
30 |
6 |
15 | ||||
h>50 |
40 |
8 |
15 | |||||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要结构的古建筑 |
V≤1000 |
20 |
4 |
10 | ||||
V>1000 |
25 |
5 |
15 | |||||
地下建筑 |
V≤5000 |
10 |
2 |
10 | ||||
5000<V≤10000 |
20 |
4 |
15 | |||||
10000<V≤25000 |
30 |
6 |
15 | |||||
V>25000 |
40 |
8 |
20 | |||||
人防工程 |
展览厅、影院、剧场、礼堂、健身体育场所等 |
V≤1000 |
5 |
1 |
5 | |||
10000<V≤25000 |
10 |
2 |
10 | |||||
V>2500 |
15 |
3 |
10 | |||||
商场、餐厅、旅馆、医院等 |
V≤5000 |
5 |
1 |
5 | ||||
5000<V≤10000 |
10 |
2 |
10 | |||||
10000<V≤25000 |
15 |
3 |
10 | |||||
V>25000 |
20 |
4 |
10 | |||||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自行车库 |
V≤2500 |
5 |
1 |
5 | ||||
V>2500 |
10 |
2 |
10 | |||||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图书资料档案库 |
V≤3000 |
5 |
1 |
5 | ||||
V>3000 |
10 |
2 |
10 |
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2)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17年案例考点)
(3)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教材消防水池设置要求章节的第5)、6)、7)条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技术措施。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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