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防烟排烟系统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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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是建筑火灾烟气控制中防排烟的方式,是经济适用且有效的防排烟方式。系统设计时,应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及平面布置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方式。
一、自然通风方式
(二)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也是人员疏散必经的通道。因此,发生火灾时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法,都必须保证它的安全,防烟就是控制烟气不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当采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前室;
2、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窗面积符合规定。
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三)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每个)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 - 1.5 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二、自然排烟方式
(一)自然排烟的原理
(三)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5)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6)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3)当公共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多功能厅及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以及类似建筑中高度超过9m的中庭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自动排烟窗。
2)常开排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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