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系统
一、自然排烟
1.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① 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② 丙类及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③ 设有中庭的建筑,中庭应设自然排烟
④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隧道较短或隧道沿途顶部开设通风口
⑤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本防烟分区面积2%
⑥敞开式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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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①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②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③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④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⑤可开启外窗的形式有侧开窗和顶开窗。
侧开窗有上、中、下悬窗、平开窗和侧拉窗等。
二、机械排烟
1.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应设排烟设施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②丙、丁类生产车间。
③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④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
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
【注意】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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