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三)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1.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2.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 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Ø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Ø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Ø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Ø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Ø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Ø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Ø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Ø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四)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3.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4.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
5.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6.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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