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防烟排烟系统
10.1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一、自然通风方式
1)自然通风的原理
以热压和风压作用的不消耗机械动力的、经济的通风方式。
室内外空气温度差、窗户开口之间存在高度差,产生热压。
建筑迎风面形成正压区,在建筑屋顶上部和建筑背风面形成负压区,这种建筑物表面所形成的空气静压变化即为风压。
当建筑物受到热压、风压同时作用时,外围护结构各窗孔就会产生内外压差引起的自然通风由于室外风的风向和风速经常变化,导致风压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2)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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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19 独立前室: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楼梯间的独立前室或共用前室分别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
3)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二、自然排烟方式
1)自然排烟的原理
利用火灾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会较大,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工业建筑中,可以采用可熔材料制作的采光带、采光窗进行排烟。
设有中庭的建筑,中庭应设排烟系统。
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当隧道较短或隧道沿途顶部可开设通风口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人防工程,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本防烟分区面积的 2%。
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 1000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
3)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规范第 4.6.3 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2.自然排烟窗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流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防雨百叶 0.6,一般百叶 0.8);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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